那么,到底是哪些人在进行内幕交易?又是如何操作的?内幕交易就一定能够赚钱吗?《证券日报》记者对今年下半年以来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梳理,为内幕交易者画一画像。
谁在进行内幕交易?
统计显示,今年下半年以来,共有2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由是内幕交易,被处罚对象以个人投资者为主。
通过分类不难发现,这些被处罚的个人投资者中,有不少都是专业人士,其中既有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也有上市公司投资发展部的投资经理以及投资公司投委会秘书处的秘书长。
“这些人在日常工作中,都能接触到内幕信息。可以肯定的是,这些人都知道内幕交易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利用工作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确实是不应该的,属于明知故犯。”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渊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权益等行为。
既然是法律明令禁止,为何还有人触碰“红线”?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主要还是信息不对称,内幕知情者获得内幕信息更便捷,违规交易更易获利。但这明显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排除市场中存在少数见到利益就眼红、铤而走险的内幕交易者。因此,需要对上市公司高管的职业操守进行合理的规范和界定。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郑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重点打击真正传播内幕消息的情况,以警示后来者。”
陈雳表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恪守执业操守,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展开执业,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交易中获利。同时,绝对不允许编造和传播明确的未公开的内幕消息。
内幕信息如何传播?
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案例梳理后,可以发现一些内幕消息的传播途径和操作手法。
一是“夫妻档”,即信息在配偶间传播。
在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当事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高的配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两人居住在一起,育有一子,关系密切,且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系吕某高转入。
在购买该股票之前,相关证券账户一直没有股票交易记录。证券账户在买入该股票时,却存在“买入坚决、全仓买入”的特征。证券账户银证转入资金与购买股票的时点和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因此进入监管的视野。尽管涉嫌内幕交易,但这一交易并没有获利,反而亏损657.5万元。
在上述内幕交易期间,还有另一位当事人(吕某仁前妻)也被处罚。2014年,当事人与吕某仁离婚,但双方保持微信、通话、短信联系,且资金方面存在往来,因此当事人与吕某仁属于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2017年1月4日、5月18日、5月19日,当事人在买卖股票前后,频繁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吕某仁打听相关情况,有时还会征求吕某仁的意见。
二是“同事档”,即信息在同事间传播。
有一起内幕交易案件的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同事关系。由于该部门办公环境为敞开式办公,员工卡位之间距离较近,日常工作交流彼此都可听见,且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卡位之间仅相隔一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账户买入相关股票,但收益情况也不理想,最终亏损逾15.7万元。
三是“独行侠”,即利用自身身份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
有一起内幕交易案件的当事人时任一家证券公司的总经理,他在审批公司内部报文《请示》及附件并签批同意意见时知悉了内幕信息,随后通过手机操作母亲的账户,买入了相关股票。截至2019年3月4日,该当事人并未卖出该股票,但账面已亏损3万多元。
四是“同学帮”,即利用同学关系了解到内幕信息后,从事内幕交易。
在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中欧商学院同班同学,存在日常联络接触。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双方通话6次。当事人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股票,共计盈利216.8万元。
内幕交易面临何种处罚?
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不管交易的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最终都会受到严惩。在上述几起案例中,有当事人不仅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还被处以3倍罚款。
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作出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另外,《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也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龚道渊律师表示,“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可对那些心存侥幸者能起到警示作用。”
如果有投资者因其他人的内幕交易而导致损失,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索赔。华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夏嬅律师介绍称,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增设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性条款。“但时至今日,因缺乏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法院受理及支持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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