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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诉天猫“二选一” 资源的稀缺性和价格机制

“双11”前夕,持续数年的京东起诉天猫借商户“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判该案归北京高院审理。对此,阿里巴巴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通过社交账号做出了回应。王帅表示,感谢北京对该话题公开审理,也将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结果。对于“二选一”,王帅称,这从来都只是一个伪命题,亦是某些企业常常用来竞争的手段,可谓此一时彼一时。

曾几何时,关于中国电商江湖“二选一”竞争模式的舆论批判大行其道。大抵是弱势电商平台或者第三方商家通过媒体和大众舆论控诉强势电商平台逼迫商家在两方之间选边,致使“二选一”成为垄断竞争和恶意竞争的代名词。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底层逻辑出发,用稀缺性、价格机制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这几个经济学概念来探讨 “二选一”契约安排,阐明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并回答公众最为关切的它究竟是否属于垄断的问题。

资源的稀缺性和价格机制

赫赫有名的美国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过:没有人可以得到他所想要的一切。此言道出了人类历史的真相——有限的资源无法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便引出了稀缺这个概念。所谓稀缺,是指每个人需求的总量超过了实际存在量,从来不存在足够的资源可以使每个人完全得到满足,这是真正的限制。没错,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什么比稀缺性以及它所带来的节约要求更具有普遍性了,尽管人类有各种政策、惯例和制度,且不管它们明智与否,光彩与否,人类始终无法使自身的各种愿望得到完全、彻底的满足。

与资源稀缺性如影随形的是资源的用途多样性,可以说,稀缺性和用途多样性是资源的两大特征。道理很简单,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欲望,而同一资源,不同的人获得之后,他们所用的目的也极有可能是不同的。正因为资源是稀缺的,才导致其用途的多样性。多样性与稀缺性一样,在人类的交易行为中处于核心地位。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答案是竞争。因为资源是稀缺的,人们为了这些资源相互间进行竞争就不可避免。稀缺性使我们失去了是否构建一个相互竞争的经济体的选择权,因为这是唯一一种可能存在的经济体,而我们唯一能做出的,就只是在用于这场竞争的方法上进行的选择。

如何竞争,具体落到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利用价格机制来调节供求、配置资源。人们在决定每种资源在什么地方、使用多少以及怎样使最终产品到达成千上万人的手中时,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即经济学家口中的价格机制。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发货作用的过程就是对具有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由于稀缺资源具有多种用途,单个人或公司对于其中一种用途所赋予的价值就决定了想要购买这些资源的其他人将花费的成本。从整个经济的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当市场上存在价格竞争时,资源将流向对其赋予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只要价格是自由市场上的供求来决定的,他们就可以对拥有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只要人们可以自由地把钱用在它们认为合适的商品上,作为供求关系反应指标的价格变化就会引导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地方。

契约的不完全性

我们知道,现代经济生活是由无数契约组成,现代社会的不少关系亦由契约组成,这无数契约最终建构起市场经济秩序。可以说,现代人须臾离不开契约。契约的作用与价格机制如出一辙,某种意义上而言,契约是价格机制的具体展开,契约的本质是价格机制。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契约展现的价格机制精巧复杂,令人眼花缭乱。2016年奥利弗·哈特与本特·霍姆斯特罗姆正因对现代契约理论的研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现代契约理论的两个分支之一——交易成本理论,着眼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及不完全契约下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传统观点认为,契约一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便是有利于激励长期投资的。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契约的不完全、不完备会导致事前的契约归于失败。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所以事前的专用性投资便无法写入契约。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利的成本过高。因此,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必然是经常存在的。而不完全契约与完全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事先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利和责任,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谈判来解决,因而重心就落在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

经济学家们正是在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效率损失中,逐渐发展起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正是以合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所以,对于长期交易而言,交易过程中不断修订契约便成为极其自然的事情。

在笔者看来,深陷舆论泥沼的“二选一”,就是这样一份长期交易过程中的补充契约,可以说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真实案例。平台在“双11”这样的大促活动期间,向商家提出这份补充契约,双方事前约定,平台提供额外扶持性的增值服务,企业承诺独家合作,约定共同目标。如果企业中途违约,与其他平台合作,平台也只是收回额外投入的资源,并不影响商家在平台开店;如果商家不满意这份补充契约,也可以随时中途退出。

让我们先正本清源“二选一”交易模式究竟是否属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舆论众口铄金的“二选一”,在经济学上可以用独家交易这个概念来解释。所谓独家交易,是指经营者独家交易行为,包括具有合意性的独家交易协议和强制性的独家交易安排,前者又称作排他性协议,后者又称作限定交易或指定交易。从平台给出的大促补充契约看,首先,排除强制性的独家交易安排的可能,因为平台不存在强卖的问题,商家既可以选择拒绝,也可以选择中途退出。其次,这份补充契约也非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协议,因为即便商家不参与这份契约,也不妨碍其继续在平台上的日常销售活动。因此,舆论口中的“二选一”确切表述应为特定时间段的双向选择补充契约,而且还有极为重要的中途退出机制。归根结底,平台不存在强制商家的行为,而衡量一项具体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伦理,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是否存在强制。

在平台与商家的互动中,我们可以看到做生意最朴素的道理,合则交易,不合则一拍两散,来去自由。

那又为何需要这样一份补充契约呢?因为情势在变,“双11”这样的大促活动,平台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平台如何才能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无他,通过补充契约让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平台与商家“双11”大促期间的这份补充契约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它并没有形成垄断,更没有消灭竞争,只是改变了竞争的形式。

市场经济自有其规律。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行为存在的根本前提。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只有通过补充契约,才能让价格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使稀缺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毋庸置疑,双向选择的补充契约不等于“二选一”,因为它遵循契约的基本精神——平等。而且,这也只是特定阶段市场竞争的产物,随着市场的深入发展,舆论口中的“二选一”也会随之不断演化、更迭甚至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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