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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民生保险代理2代理人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55号)显示,倪梁琴、朱陶林任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期间,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分别对其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杭州建安民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6日,总部设立于浙江省杭州市,是经浙江省保监局审核批准的经营团队参与经营的专业性保险代理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品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2万人民币,持股比例51.00%;浙江五禾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8万人民币,持股比例29.00%;刘晶认缴出资额4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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