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行业近来有喜有忧:喜的是产品开发的自主权更大了,忧的是监管对于乱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10月25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征求稿”),向各财产保险公司、各银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稿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明确产品备案流程。
车险、1年期以上信保产品改备案制
此次意见征求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银保监会调整了产品的审批备案范围。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监管部门审批。然而,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银保监会拟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表示,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此外,监管层决定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将权力下放到地方监管局。
银保监会表示,应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下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此次意见征求稿还表示,将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提纲挈领,银保监局负责落地执行。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
◎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
◎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
◎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
◎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明确产品备案流程
关于产品的备案流程,该意见征求稿中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产品申报主体。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二是产品报送方式。
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将产品注册数据及时导入“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公司无需再次报送产品备案材料,银保监局通过该系统管理员账号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
三是产品备案报送材料。
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
下列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
二是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提供具有在相应区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开发财政保费补贴型产品,应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如政府出具的开办方案等),以及反映参保农户代表意见的书面材料。
三是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四是其他产品备案材料应符合产品自主注册指引要求。
此外,修订产品的应当提供保险条款或费率修订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某保险公司车险业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车险等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非“三类产品”产品备案下放至银保监局后,有望提升监管效率,激发保险产品更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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