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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与全国股转公司的跨市场合作将吸引到更多投资者和资金进场

8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联合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实施《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积极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可转债具有“股债联动”特点,登录沪深交易所挂牌后会产生“引流”作用,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未来有望带来超千亿元融资规模。

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9月1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可转债政策能使投资人在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并在业绩快速增长的阶段能选择转股分享企业成长收益,这与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点和融资需求相匹配,助力新三板企业快速发展壮大,预计未来有望带来超千亿元流动性。

《实施办法》规定,在发行条件方面,要求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挂牌转让方面,明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应当在沪深交易所挂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另外,债券持有人应当在转股前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私募可转债具有‘股债联动’特点,对投资人而言,是一种混合投资手段,股债转换较为灵活;对融资方来看,具有发行效率高、股债转换快等优点。”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理事布娜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布娜新看来,私募可转债是非上市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这无疑为优质新三板企业增添了更多融资选择,非上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可转债,可享受较高流动性,能为优质新三板企业匹配更多优质投资者。值得关注的是,沪深交易所与全国股转公司的跨市场合作会产生一定的“引流”作用,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

周运南表示,期待可转债政策能够在新三板其他深化改革配套政策的助力下,落地生根并迅速开花结果,吸引到更多投资者和资金进场,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股转公司将在证监会的领导下,以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出发点,聚焦完善市场融资功能,研究推出新三板定向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进一步丰富融资工具,更好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新三板实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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