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销售再戴“紧箍圈”,销售误导、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等顽疾有望得到缓解。
8月24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银保监会已于近日正式向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力图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管理办法》囊括了总则、业务准则、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六个章节共70条细则,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相较今年3月份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此次新的《管理办法》在准入退出、问责制度、佣金支付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同时删除了对银行代理保险进行ABCD评级的“评价指标”等内容。
多名受访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升级提供某种契机。对于保险业,此《管理办法》虽然很可能带来业务发展放缓的短期阵痛,但有利于银保业务和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不仅可以规范销售行为,改善客户体验,维护行业形象,还能促进公平竞争,限制不规范经营的市场主体,推动保险公司更关注改进产品服务。
1
明确银保业务准入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其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1971家,代理网点近18万余家。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多年来,原保监会、原银监会联合或各自陆续发布了一些相关规定。但由于顾及业务发展、处罚对方领域的机构时要考虑监管者情面以及监管力量有限等原因,监管执行的效果并不太理想。”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则是银保监会成立后,对于银行保险渠道管理的综合性大招。
“银保监会‘三定’之后,‘谁审批,谁负责’成为最重要的原则,监管部门从原来的侧重职能监管转向侧重机构监管,得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王向楠表示。
对此,《管理办法》提出,要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业务准入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退出方面,《管理办法》称,对于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管理办法》还强调,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当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十八个不得”打击销售误导
多年来,销售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
对此,《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 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 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 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
● 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
● 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 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 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管理办法》同时提出,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应当做到十个“不得”:
● 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 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3
规范手续费支付问题
针对银保渠道中,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问题,《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此外,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王向楠认为,佣金独立核算,避免保险公司无可奈何地用“小账”激励银行柜员,提高了保险公司费用管理和银行中介业务管理的规范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则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要想规范手续费支付问题,关键在于疏导,而不仅仅是堵,一味地堵很有可能会导致手续费违规问题再次升级。”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