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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知产保护要做中小企业的保护伞,而非拦路虎

8月26日,在以“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为主题的“知识产权保护高端论坛”上,十多位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学者、司法人员围绕数字经济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相关资料图)

据了解,本次“知识产权保护高端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协同合作处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华政)基地联合举办。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应培礼教授在致辞中表示,企业的创新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中小企业自有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其创新活力,产出更大价值。要依法规范知识产权转让秩序,严厉遏制强制要求中小企业转让知识产权的霸王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力度,让恶意投诉和侵权行为无处遁行。

近年来,伴随跨境电商、数字农业等数字经济业态蓬勃发展,中小企业获得了转型升级的新动能。作为激励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因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出现而面临全新挑战,例如被迫签订霸王条款、被迫转让知识产权、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在与大中企业融合发展中被不平等歧视、对待等。

当前,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大约70%的发明专利,已成为我国创新的主体。很多创新型中小企业规模小,但发展潜力大、活力强。知识产权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经济也成为构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力量。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和信息成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技术成果的可复制性、传播速度、传播影响力等得以极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也较以往有所加剧。同时,数字经济连接的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工厂,长期以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法律知识储备和权益保护应对上认知不够、能力不足,经常会吃哑巴亏——创新成果被复制,成本无法回收,失去了创新的信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黄武双认为,中小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意识不够、力度不足,维权难,有平台利用优势支配地位要求中小企业签署不平等协议、强制转让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等新型问题,日益成为困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诸如此类的多种“霸王行为”,本质上是对企业的不公平对待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新活力。”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何琼,为大家带来版权领域内知识产权滥用的部分案例分享,包括花样版权抢注案例、未提供底稿和版权证书自动取得著作权等。

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以视频连线形式远程参加交流分享。王迁通过分享自己投递某学术期刊时,被要求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的经历开场,类比电商平台与经营者的关系,深入讨论知识产权约定归属问题。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健表示,“尽管我国中小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占比达到了七成,但其中涉及到的一些纠纷问题不可忽视。在大企业推动创新时,如何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共谋创新、合理分配,这是需要大家继续关注和探索的课题。”

圆桌会谈环节,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仲春就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条款的问题,暴露出的并不是个案。平台协议条款修改,消费者与小经营者难有选择权。”电子时代,所有权归属不明晰时,小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不罕见。仲春表示,“理论上而言,《合同法》本身即可通过判定合同无效等多种方式,矫正这种不公平。但在实操上,小经营者挑战平台的动力不足、资源不足、能力不足。”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利,它本身具有一定合法的垄断性以外,更多的实际上体现在社会性、公共性和市场的属性上面。所以,知识产权行使过程当中的过度垄断,一定会影响到市场属性、社会属性的最大化。”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顾惠蓉谈到,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来说,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社会的创新、激励起到削弱的影响。

“构建公平交易的环境,主动作为会赢得更大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协同处处长、研究员虞浔号召,“加强中小企业知产知识培训和扶持,规范知产转让法律行为,打击遏制强制转让霸王条款,让知识产权回归真正的劳动者。只有这样,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才能有机会长期积累迭代创新,要避免大树底下寸草不生的情况。”(来源 | 上海法治报 作者 | 谢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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