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简称《通知》),提出摇号所获房源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交易等共15条措施,有效期2年。
热点楼盘要求公证摇号公开销售
《通知》明确,自2021年4月6日起,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公证摇号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因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摇号选房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
《通知》提出,摇号选房应坚持刚需购房人优先原则。公证摇号选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比例30%的房源用于刚需购房人选房。
参与摇号的刚需购房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登记之日前无住房转让记录;登记购房之日前3年内拥有市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登记购房人登记购房之日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以身份证记载年龄为准)。
同时要求,对刚需购房登记人不得设置首付款超过金融机构确定的贷款首付比例的登记条件。
摇号所购房源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通知》要求,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相关网站公示选房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摇号所购房源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此外,《通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房资格的,3年内取消摇号购房登记资格;公证摇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责任等方面,也都进行了明确。(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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