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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十个严禁”要求的通知》

为加强黑龙江省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工作,切实把为民实事办实、好事办好。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黑龙江省发改委、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十个严禁”要求的通知》,从项目申报、群众诉求受理、资金使用、项目招投标、设计变更、改造内容调整、工程质量等方面对各地提出了要求。

一是严禁虚假申报项目。要求申请纳入中央补助支持改造计划时,严禁虚报改造项目数量、户数、栋数、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信息;严格按照计划项目进行改造,严禁擅自更改计划项目;坚决禁止项目重复申报改造。

二是严禁漠视群众诉求。要求坚持“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充分发动居民参与,充分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准确宣传和执行相关政策措施,扎实细致做好居民工作,赢得居民理解与支持;对于居民改造诉求、意见建议、信访问题要及时逐一解决,防止把“民生工程”变成“民怨工程”。

三是严禁套取补助资金。要求各地深入细致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项目实际改造内容和规模编制项目概算,严禁虚列投资规模,刻意增加改造内容,提高投资标准和额度;坚决防止“报多建少”“报大改小”套取改造补助资金问题发生。

四是严禁滞留挪用资金。要求严格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分解下达项目资金,加快资金支出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资金长期滞留;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无关的项目建设;要规范管理居民出资等资金,及时公开使用情况,向居民交出“明白账”“放心账”。

五是严禁串通投标行为。要求各地严格改造项目招投标程序,针对项目特点,加强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保障招投标各方主体利益和招投标质量;要合理设置标段规模和投标企业参与条件,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格,防止借用资质投标问题发生;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营造公开、公正、择优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六是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不得随意将一个小区的改造内容拆分成多个单项工程独立招标;要严格审查参建企业资质、业绩、管理能力和管理人员情况,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发生;对于违法分包转包引起工程问题的,由中标方承担全部责任;各地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新模式;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七是严禁随意变更设计。要优选设计企业,并对老旧小区各类设施现状、房屋结构等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充分听取群众改造意愿,结合项目实际优化设计,合理设置改造内容,科学编制工程造价;要坚持“一区一策”“一楼一策”,因地制宜,精准设计;要精准掌握现场情况,结合标准化节点设计,坚决杜绝“编设计、套模板”问题发生;要求设计单位技术团队现场提供全过程跟踪技术服务,防止设计方案频繁变更,避免重复施工、反复开挖。

八是严禁擅自调整内容。要坚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基本、后提升,先功能、后景观”的要求,优先改造居民反映强烈、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内容;要扎实做好改造意愿调查和改造方案意见征集等群众工作,实现从“要我改”向“我要改”转变;要严格执行改造内容现场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要严格按照可研批复和投资计划确定的改造内容公示并确保全部改造,严禁擅自变更、缩减改造内容。

九是严禁降低质量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进行改造施工,并加强日常质量检查、抽测、管控;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对于未按图纸设计改造、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坚决返工;对于涉及供热、供气、供水、排水、电力等地下管线改造内容的,要通过核查施工影像资料、工程监理日志等方式,重点检查是否全部按计划实施,发现未按计划实施改造的,应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移交;坚决遏制谎报项目开工、完工、监理程序形同虚设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质量保修期,确保改造成果。

十是严禁插手工程建设。要求各地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思想教育,树立为民服务情怀,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招标、建设、验收等关键环节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加强对干部和项目建设监督检查,防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破坏营商环境,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要对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问责追责并依法依规处理。(韩婷澎)

标签: 黑龙江省 老旧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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