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公告,对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销售行为。
明确时间点,加强全过程监管
在加强新建商品房售前监管方面,《意见稿》提出,明确预售申报形象进度和规模要求。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建筑物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底商和裙楼应结构封顶。无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省、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可降低至总层数的四分之一。
同时,强化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销售过程中主动接受房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配合房管部门对买受人进行抽样回访。
规范购房登记和选房活动,意向购房人数多于项目准售房源的,倡导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纳入无房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优先选房范围的准售房源,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意向购房家庭销售。
一房一价,销售价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备案价格
在加强销售价格和资金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销售规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房价款,买受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一致。
在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履约行为方面,新建商品房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交付方案,主要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流程、交付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交付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及测绘(实测)成果证明文件应在交付现场、网络平台公示不少于30日。
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项目建设情况、逾期交付事由、交付计划安排,并承担违约责任。
交付标准要明确是否和样板房一致,交房三个月内不得拆除样板房
《意见稿》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设置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标准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说明的,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一致。
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不同户型和交付标准分别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并对室内空间布局进行合理提示。交付标准样板房的设置标准应与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样板房自集中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擅自拆除、出售。在项目主体建筑外设置的交付标准样板房确需拆除的,应提前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备查。
非住宅类新建商品房项目(如商业、办公、研发、工业等),应当说明土地、房屋规划用途,不得按住宅用途设置样板房。
车位(库)规划等配建情况应公示
《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集中公示建筑区划内车位(库)规划配建情况说明、商品房室内外交付标准说明以及用地规划范围内对居民生活、房屋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如非标准户型、噪声污染、已规划的公共设施建设情况等。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8日,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书面反馈。(杨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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