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证监会回应优化房地产行业管理模式,修订会计准则建议时表示,评级机构在评估房地产企业偿债能力时,已充分关注到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金额较大、但非有息负债的情况,在计算债务率时已将预收账款扣除。证监会将继续认真倾听来自市场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业务,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稳步提高评级质量。
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2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优化房地产行业管理模式,修订会计准则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规模较大且计入负债,但不是有息债务、不是刚性债务的情况,我们对评级机构调研后了解到:评级机构在评估房地产企业偿债能力时,已充分关注到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金额较大、但非有息负债的情况,在计算债务率时已将预收账款扣除。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认真倾听来自市场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业务,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稳步提高评级质量。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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