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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天津三电被处罚款6万元

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4月27日,天津三电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三电”)被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

图片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三电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天津三电作出上述处罚。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天眼查显示,天津三电于1994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777.44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Nakayama Rai。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汽车空调系统和电子控制系统,及商用、家用空调的热交换器产品和零配件等。股权方面,天津三电大股东为三电控股株式会社,持股比例约为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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