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盈转亏,净亏损达1.88亿元,这是A股上市公司皖通科技最新发布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数据。
快报中给出了亏损的原因:主要是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对项目施工及结算进度均有所影响,特别是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净利润同比大幅减少。
同时,因受疫情影响,子公司华东电子和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业绩未达预期,其未来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在此背景下,皖通科技对合并华东电子和赛英科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初步测试结果的减值损失也计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预计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66.69万元。
皖通科技的亏损也伴随着已持续一年的皖通科技控制权之争,“内斗”是围绕西藏景源和南方银谷两方展开,而这也引发了对上市公司监管治理思考。
20天内四收“关注函”
自去年3月爆发控制权争夺以来,西藏景源和南方银谷已经先后成功将对方从董事会赶出过一次。今年2月份,南方银谷在刚刚夺回董事会控制权后立即使出了通过认定违规增持、限制表决权的大招。
西藏景源也没有“任人宰割”。3月12日,西藏景源向皖通科技提交《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罢免周发展、周成栋董事职务,并提请选举陈翔炜、毛志苗、甄峰为董事。
但在3月15日的董事会上,皖通科技以西藏景源“未提供相关法律证明材料进行证明南方银谷、周发展、周成栋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内容”为由,不同意将西藏景源提交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月22日至今,皖通科技已收到4封监管方面的关注函,其中,西藏景源提议罢免、选举董事的相关议案被董事会否决一事持续被外界关注。
深交所在4月7日发出了最近一封关注函,皖通科技被要求说明,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征得大股东西藏景源的同意。
限制表决权备受争议
在皖通科技对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告说明中提到,董事会在收到南方银谷的民事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定西藏景源等股东所持的部分股票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违规增持部分自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虽然上述核查结论获得皖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其3位独立董事均投出反对票。综合3位独立董事意见可见,南方银谷提起的诉讼目前尚未取得法院立案通知书,仅凭起诉状无法确定诉讼是否真实发生。同时,股东增持是否违规、是否限制表决权应由有权机关认定,而非董事会权限。
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志辉律师认为,在法院正式判定之前,董事会直接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利,似乎不妥。如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考量,需要审慎处理的,也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限制争议股份的表决权。
引发公司监管治理思考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和5%以上的大额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日趋活跃,已成为资本市场日益普遍和常见的证券交易行为。
在公司控制权之争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开始遭到“滥用”,并出现了多次类似皖通科技的案例。
分析人士认为,皖通科技这一案例暴露出来许多值得思索的公司治理和完善监管的问题。有观点称,在法院判决出台前,限制股东权利是不合适的。对于民事权利的限制,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做出。
换言之,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对股东表决权作出限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但公司董事会不能,其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均无权作出这种限制。
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荆君望表示,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资本市场交易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如今面临的问题是,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控制人利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限制股东权利,在没有法院判决或证券监管机构裁定结果的前提下董事会直接“宣判”股东违法并限制其权利,甚至以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审查,阻止一切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议案上交股东大会,这严重违背了立法初衷。
荆君望建议,为防止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被滥用,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限制表决权的作出机构。(作者:夏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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