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号)》,正式通报了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结果。
财政部对19家违规药企开出罚单
根据公告,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
据赛柏蓝查询,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的最新版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据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检查执法就是要摸清药价虚高的成因,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穿透检查的方式,围绕药价虚高,重点聚焦医药产品的销售费用是否真实、成本费用结构如何构成。
根据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检查通知,14个监管局采取就地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15户医药企业开展检查;31个财政厅(局)采取就地检查方式,每个财政厅(局)检查2户医药企业。
据赛柏蓝了解,财政部14个监管局最终一共检查了17家医药企业,最终达到处罚标准的,并以法人为处罚主体的(包含部分药企的下属子公司)共处罚了19家,还有3家没有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进行了行政处理,不在本次处罚公告的范围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基本上至少是在监管局检查的范围内,凡是检查到的药企均存在着一定的会计问题。至于各省财政厅(局)开展检查的结果,可以查询相关公告了解。
根据公告,其他医药企业,由负责检查的财政厅(局)就地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将移交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检查通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各检查组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同研究后,涉及医保基金管理使用的问题线索,移交医保部门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査处,并做好跟踪协调。
震慑药企带金销售等违规行为
至于后续会否继续与医保局进行类似的财会监督联合检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对赛柏蓝表示,2019年财政部联合国家医保局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践效果非常好,如果今年还将进行相应的检查,会第一时间发布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专项治理。
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检查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据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检查是穿透式检查,对于药企的资金流向、产品的成本构成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和把握。
后续,财政部将严格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改革实施。
回顾2019年6月的检查通知,财政部就提出,为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为综合治理药价虚高、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提供第一资料。
为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应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检查范围包括药企的销售费用、发票流向、收入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和医务人员的销售返点等。
据赛柏蓝从相关方面获得的信息,由于此次检查开始时,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还没有建立,所以本次检查结果尚不纳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体系之中。随着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体系的落地,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类似的违法行为均在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中。
比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等。
总的来看,随着多部门针对药品价格、药企成本的摸底,针对医药领域固有顽疾的多项治理政策都将更有针对性。(作者:遥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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