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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国家林草局建立协作机制,以法治合力保护林草资源


(相关资料图)

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推动形成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的法治合力。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林草部门良性互动,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以法治护航林草资源保护发展。

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运用立案、诉前磋商、检察建议、听证等方式督促林草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案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林草资源保护治理。

对林草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但公益损害状态仍然存在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修复受损林草资源。对生态功能无法修复或者短期内难以修复的情形,可通过异地修复、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形式修复。

林草部门要认真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意见》要求,林草部门要主动就履职情况和工作难点与检察机关进行磋商,争取达成共识,协同推动问题解决。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确属履职不到位或者不作为的,要严格依法履职,积极整改到位。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林草资源难以及时全面修复,或者林草部门依法尽职后受损状态仍然持续等情形,林草部门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然难以拆除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林草部门和检察机关对于是否全面履职难以达成共识的,可以通过上一级林草部门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积极应诉答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诉讼的同时,要持续推动问题整改,力争实质性解决问题。

《意见》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交流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协作机制。林草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以案件线索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检察机关。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推动办理重大破坏林草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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