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网信办印发新规更好维护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
(资料图)
网站平台应及时处理误导性谣言类等信息
为更好维护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长效工作机制,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部分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限时加私”、设置争议标记或提供澄清回应服务等措施。网站平台还应该及时处理误导性、侮辱性、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息举报等信息。同时,允许企业提交相应材料作为证据回应。
网站平台
应及时处理误导性等信息
《规范》中规定,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误导性信息: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谣言类信息: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侮辱性信息:攻击谩骂企业或企业家的;涂抹恶搞企业家肖像照片的;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的;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信息。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泄密性信息:违规披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户籍档案等个人身份信息的;违规披露企业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联系信息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隐私信息。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的;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布企业负面报道评论的;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操纵跨平台账号、关联账号或矩阵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的;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攻击抹黑竞争对手的;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推荐词的。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仿冒性信息: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针对举报
企业可提供相关信息回应
网站平台审核误导性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源发新闻稿件;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企业历史档案记录;企业对外公告全文。
网站平台审核谣言性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威辟谣信息;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证明;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当事双方订立的合同协议。
网站平台审核侮辱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
网站平台审核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企业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明证据。
网站平台审核仿冒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依据身份证明难以识别的特殊情形,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备案查询证明;官方账号持有证明;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企业对外公告声明。
“保护”措施
网站可视情况“限时加私”
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限时加私”措施:被举报信息刊发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关键节点的;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设置争议标记或提供澄清回应服务: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存在劳资、合同、股权、产权、债务、消费等纠纷的;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属于利益相关方或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已就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启动起诉、报案等司法行政程序的;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无法得到有关部门证实的;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公众较大误解的。
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依法依约对网络账号采取处置措施:假冒仿冒的;持续发布涉企侵权信息,屡罚屡犯的;恶意首发首转、多发多转涉企侵权信息的;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或发布涉企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网站平台受理涉股东、高管、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应当报请省级网信部门审核。对重大事项,报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审核。
网站平台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滥用举报处置权利,严禁实施有偿删帖、人情删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利用举报处置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网站平台
应当及时处理误导性信息、谣言类信息、侮辱性信息、泄密性信息、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信息以及仿冒性信息。
企业举证
网站平台审核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初步证据材料。
“保护”措施
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部分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限时加私”措施、设置争议标记或提供澄清回应服务。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