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该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
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
【资料图】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到了需要重视并纳入上位法调整的阶段。
《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
划定监管底线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条例》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化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满足持续运营要求,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条例》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条例》还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做了制度安排,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加强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进出有序”的行业生态,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条例》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的,可区分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暂停业务、更换人员、强制审计以及接管等措施;同时,对标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打击力度。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
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
为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条例》做了哪些差异化安排?《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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