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明确境外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校区,并系统设计了办学基本规则。
(相关资料图)
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
共同参与举办
据教育部、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允许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从举办主体看,办学机构的举办者限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独立设置的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从机构形式看,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办学学科类别看,限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中一个或多个学科。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办学机构在学校治理、学术管理、师资配备、收费制度等多方面都实行更加自主、灵活的政策。首先是办学主体,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但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其次是办学层次,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再次是学校治理,在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招生、教学、学术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鼓励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
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规定》同时强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境外办学机构应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按照国家关于高校开展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定进行党群活动。
《规定》还强化了办学质量保障,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进口自用教学科研仪器
享受“零关税”政策
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所设立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并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学校进口自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与学校一起来海南的合作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高端人才15%的个人所得税上限;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目前实行59国免签入境),逐步延长免签停留时间;海南按照现有政策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在科学研究、机构设置、人才引进及其子女配偶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购房购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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