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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属于垄断吗?最高法提供判例指导


【资料图】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摘要,从最高法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3个法律适用问题,其中一项涉及“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最高法通过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提供判例指导。

记者查询该案例了解到,经中国足协授权,中超公司取得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权。中超公司于2016年网上公开招标2017-2019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映脉公司以相应报价中标,由此取得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图片资源的权利,而体娱公司未中标。但体娱公司仍于2017年、2018年派人进入中超联赛现场拍摄图片并销售传播,其间中国足协出面发布声明予以制止以维护映脉公司的独家经营权。

体娱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映脉公司进行交易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停止垄断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两公司从事被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判决驳回体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体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利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基于其组织赛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独家经营赛事资源的民事权利,所呈现的独家性和排他性属于权利自身的内在属性。由该权利内在的排他属性所形成的“垄断状态”本身,并非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的对象。

中超公司、映脉公司在中超联赛图片经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中超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2017-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同时,中超联赛图片用户(需求方)只能向映脉公司购买该赛事图片,系基于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协依法享有的经营权并通过授权形成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合理性,该限定交易情形有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宜认定该经营权的独家授予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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