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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独家】上实发展涉多项违规引发监管 律师征集受损投资者维权


【资料图】

雷达财经 文|长帆 编|深海

12月28日,上实发展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上海证监局查,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账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

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次,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15号(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收购东大名路815号(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7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拟收购公司及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大名路815号(西侧、东侧)、879号地块房地产,三份合同总金额为9.3亿元。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订立上述重大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上实龙创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虛构交易的方式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证券索赔的吴立骏律师表示,上实发展收到证监会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上实发展有26.15亿元的应收类款项预计不可收回,但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信息,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2021年12月15日之后买入到2022年1月11日持有上实发展股票,可加入我们一起索赔,索赔损失金额截止为买入平均价格与3.95元之差。报名请发送股东姓名、股票名称、数量提交加入,获赔前无任何费用。此案预计将在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有意向参与投资者,请关注公号 " 雷达 Finance" ( 雷助码:01 ) 进行索赔登记。

资料显示,上实发展的主营业务为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的主要产品及服务为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程项目、酒店经营。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月,公司曾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公司核查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的风险情况。在发现相关情况后,一方面,公司对上实龙创开展核查工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上实龙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公司也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实龙创2021年度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对上实龙创历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同年4月,公司也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21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经公司深入调查上实龙创事件,于6月启动了仲裁程序追讨业绩对赌损失和股东借款;同时公司也就上实龙创部分高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并对上实龙创公司原董事长曹文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公司于6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已详细披露。

标签: 上实发展 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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