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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即时:今日起,执行新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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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着舒适的空调

那叫一个幸福!

享受的时候有多快乐,

交电费的时候就有多扎心

冰箱、空调......都离不开电

每月的电费也很“可观”

6月来啦

国家发改委执行新电价的要求

也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9日

02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更好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现就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具体见附件。其中,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二、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1日

通知下发后

多地开始完善分时电价政策

河南发布了相关通知

0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精神,为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

(一)输配电价标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输配电价构成。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华中区域电网容量电价、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承担华中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为0.0023元/千瓦时,我省工商业用户承担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为0.0361元/千瓦时。

(三)单一制、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用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用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四)建立需量电价负荷率激励机制。执行两部制电价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当月需量电价按附件1中该用户相应电压等级标准的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该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二、明确第三监管周期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构成

(一)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第三监管周期内,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用电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保持不变,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构成。第三监管周期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有关规定,工商业用户每月应分摊或分享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

1.上网电价。区分不同电源,相应执行不同的价格机制。其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省内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优先发电电源,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上网电价按现行价格机制执行。

2.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89%,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算到度电的计算公式: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算到度电(元/千瓦时)=当月全体用户实际购电综合上网电价(元/千瓦时)×4.89%÷(1-4.89%)。第三监管周期内各月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收取标准,随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一并公布。

3.输配电价。按附件1明确的标准执行。

4.系统运行费。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其中,辅助服务费用按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有关规定执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宝泉、回龙、天池等3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别为11.98亿元、12.67亿元、12.67亿元,容量电费分摊标准分别为0.004722元/千瓦时、0.004994元/千瓦时、0.004994元/千瓦时,每年结合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予以清算,适时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318937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0.019元/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062元/千瓦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005元/千瓦时。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外,其他部分参与功率因数调整计算;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不参与分时电价明确的峰(含尖峰)平谷电价系数浮动。

三、做好第三监管周期电价调整政策配套衔接

(一)细化政策执行。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标准,及时调整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做好与电力现货、中长期交易,及代理购电等政策的衔接,为各类用户提供精准高效的电费结算服务;要逐步缩小代理购电范围,对10千伏及以上的代理购电用户,特别是工业企业,逐户进行政策宣贯,鼓励用户在第三监管周期内实现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

(二)加强业务培训。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尽快开展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精神,保障电价政策执行、电费结算、代理购电、市场交易等工作顺畅运转。

(三)定期报送资料。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市场监管处)。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当地供电营业厅、手机APP、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全方位解读政策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认真落实电价政策,确保输配电价改革平稳实施。各地在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反映。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表

2.河南电网居民、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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