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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今天在京召开,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草案进一步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
修正草案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修正草案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第二种情形是“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