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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同时,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通知》明确,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同时,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优化申请条件、完善服务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同时,《通知》完善了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明确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通知》还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一方面,要加强药品价格协同,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另一方面,要加强处方流转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同时,《通知》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文/本报记者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