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荷泽。骆先生存了1000元,承诺27年存款期到期后可取出20万元。27年后,骆先生拿着存单取钱却被告知当时的承诺不算数,骆先生当即将存款行起诉了。
(案例来源:新浪财经)
【资料图】
27年前,骆先生正当壮年,他和妻子都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拿着微薄的工资收入,每个月养家糊口,能存下来的钱寥寥无几。骆先生和妻子每当盘算起家底子,心里不免有些担忧。
孩子要养活,老人要照顾,往后骆先生老俩口自己也要养老,这一点钱能有什么用。可在那个年代,大多数人都是如此,并没有多余的其他收入。
这天,骆先生照旧在月底把当月省下来的钱拿去存,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这是一款保值储蓄业务,存款时间越长,利息就越高。
以500元为基础存,27年后能拿到10万元。骆先生想了很久,赶紧和妻子商量了一下,将多年存下的1000元钱拿出来,存上27年,准备在老年拿着20万养老。
骆先生将这一张用来养老的存折,小心翼翼的放进了抽屉,上面压了好几本书,还上了锁,哪怕在这里27年里遇上再大的困难,骆先生也没有想过要动这1000元钱。
转眼27年过去了,骆先生从壮年变成了白发苍苍的老年人,辛苦了一辈子,儿女也长大成人。此时最重要的是自己照顾好自己减轻儿女的负担。
骆先生一直没有忘记27年前的那张存折,眼扒着存款期到了,他拿着本子来到了存款行,准备把这一大笔钱拿出来养老。
结果骆先生听到的和27年的承诺完全相反,根本没有什么20万可以取,本子上一共只有5000多元钱。
骆先生一听忙问怎么回事,存款行告知,27年间存的1000元钱,只能按这些年不断变化的存款利率来计算,也就是现在的几千元钱。
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本来承诺好的存款利息,怎么突然就变卦了,这让老实巴交的骆先生根本无法接受。骆先生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只得将存款行起诉了。
一、一审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存款行当时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与储户间建立存款要约。骆先生以同意该行存款利息的形式,向银行发出了要约。
双方签订了存款业务合同,即双方表示了同意要约,合同即签字时生效。
骆先生按照存款行给出的公告,存入1000元,27年后得到本息20万元,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可撤销。
到期存款行不按约定付本息,属于违约,经过审判,该行需向骆先生付本息共计20万元。
二、该行不服审判结果,提出了上诉。理由是:
1、当时承诺1000元存入27年后的本息是20万元,是按当时的利率测算的。
2、27年间有保值补贴利率,当时公告中提出保值利率调整,将随之调整。
所以,27年间的存款利率一直在调整,20万元并不是对骆先生到期本息的承诺。且在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值补贴利率停止办理,之后不再公布补贴率。
该行提出,骆先生要求该行一直按27年前存款利率及保值补贴利率付本息,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经过第二次审判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1、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当时存款行公告的存款1000元,存27年后到期本息20万元,是假设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产生的,以此来达到吸引储户的目的。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要约。
2、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很行应当按照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该存款行约定的27年存期,存款利率不按规定补贴给存款人,和其承诺支付的利息高出规定存款利率,均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所以该行承诺的条款无效。
最终判决时,对存款行出现误导储户的宣传,导致骆先生对该行的误导内容产生了错误认知,所以,判决该行对涉及合同无效部分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骆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其应知的存款利率和本息产生的规定,负有了解的责任,所以,骆先生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判决该行付给骆先生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1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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