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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资料图)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7月31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应询答记者问。

发言人表示,经批准,中国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两个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分别对部分无人机专用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消费级无人机实施为期2年的临时出口管制,同时,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军事目的。上述政策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言人表示,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需要指出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都可以正常出口。

文/本报记者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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