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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看点:吴京起诉战狼胜诉谣言 终审判了吴京告

hello大家好,我是大学网网小航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吴京起诉战狼胜诉谣言,终审判了吴京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


(资料图片)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成功引起了网友们的注意

吴京告“战狼”胜诉了!

这是一份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后简称北京四中院)作出的《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请等一下

有点弄糊涂了

怎么都二审判决了?

一审什么时候判的?

吴京为什么要告战狼?

听康康姐慢慢跟你们说啊

这个故事得从2020年说起

01 大约在2020年6月,演员吴京发现,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后称战狼公司)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就将他的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槟榔产品外包装上。

同时,还在吴京肖像旁标注了“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的字样。

这还不算完!

02 他们在线上销售该产品的时候,在售卖的包装中放入了带有吴京肖像的兑奖卡,兑奖卡上也同样标注了“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的字样。

而且,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也同样发布了带有吴京肖像的产品宣传广告。

嘿!胆子够大的啊

未取得别人的授权

就随意使用人家的肖像?

还明目张胆打上人家的名字?

告他!

于是

吴京将战狼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包装的产品,停止使用带有吴京肖像、姓名的宣传广告,并回收、销毁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吴京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等。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战狼公司确实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判决,战狼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2万元。

但是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战狼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

于是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哎哟!他们竟然还不服?

未经允许使用人家的肖像和名字

怎么看都是侵权啊

不不不!

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战狼公司提出

他们拥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宣传图片、海报的合法使用权,且他们在获得该宣传图片、海报使用权时与授权方已经约定好,战狼公司使用图片时必须出现吴京的名字。而且,约定合同中也标注,如果战狼公司因为使用这些宣传图片、海报时引起法律纠纷,责任由授权方承担。

另外

战狼公司也提出

一审法院混淆了肖像权和著作权

导致法律错误

说简单点就是

1 第一,战狼公司认为他们享有的是《杀破狼》宣传图片和海报的著作权,所以可以合法使用有吴京肖像和名字的宣传图片及海报。

2 第二,即使出现了肖像权纠纷,也应该把海报及宣传图片的授权方列为被告,让他们去承担法律责任,跟战狼公司无关。

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

难道真的冤枉战狼公司了?

并没有!

从文章开头

康康姐提到的那份判决书可以看到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战狼公司与电影宣传图片及海报的授权方签订的合同,不足以证实已经取得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所以,授权合同不能作为战狼公司免责的理由和依据。

最终,北京四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战狼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了1年多的时间

案子终审落锤也算是告一段落

不得不说

战狼公司的这种做法

确实非常容易让人误会

该公司产品是由吴京代言的

吴京诉其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

妥妥没毛病啊

案件最后的判决也给各位老板们提了个醒,在使用明星肖像或姓名为自己产品做宣传的时候,一定要记得获得正规授权。

影视海报的使用权并不能代替明星的肖像、姓名授权,这是两码事,千万不要凭自己的想当然来挑战法律。

今天的知识普及话题

咱们就先说到这里

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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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N D-

编辑 | 晴晴

排版 | 黎美丽

漫画 | 孙小碗

素材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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