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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更得承担 谨慎发言的“大责任”


(资料图)

自媒体凭借互动强、更新快、传播广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然而,一些网络“大V”通过蹭炒热点、“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进而牟利,滋生出不少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8月3日《工人日报》)

网络发言有风险,原创、搬运需谨慎。这句网络发言的警示语对普通网民适用,对网络“大V”更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用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判决,重申了上述法律常识,也给包括网络“大V”在内的所有网民敲响了谨慎发言的法律警钟。

网络“大V”周某某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案,也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周某某认为自己只是转载、搬运了网络文章,并发表了猜测性的言论,但其持中立态度,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转发的相关文章内容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周某某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且周某某通过“大V”账号发表涉案文章,自行加讨论话题的料,促进了不实言论的进一步传播、扩散,其性质属于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周某某被判以公开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实属责有应得。

一些网络“大V”为了引流吸粉,为了牟取话题利益,操作无底线,在转载、搬运含有不实内容的文章时奉行“拿来主义”,不履行严格合理核实义务或根本不履行任何核实义务,甚至还要添油加醋、节外生枝;有的网络“大V”有一说十,夸大其词;有的网络“大V”蹭炒热点,大玩“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这些行为均踩踏了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网络秩序,误导了公众。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大V”周某某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以及其他法院审理的类似网络违法侵权案件,一次又一次向社会强调着在网络空间随意发言、胡乱转发、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负面法律后果。

网络“大V”的粉丝多,影响力大,其发表虚假、负面、侵权言论的传播力、破坏力也强,损害后果也严重。鉴于此,网络“大V”理当承担谨慎发言的“大责任”,为普通网民做好正面典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规矩,带头维护网络秩序,把握好网络发言的边界,承担与自身影响力对应的注意义务,审慎核实相关转发内容、原创内容,向虚假、有害信息坚决说“不”。

网信办、工信、公安等部门以及网络平台也应把网络“大V”作为网络治理的重点对象,依法建立完善严格的常态监督管理机制,给网络“大V”戴上法治笼头,引导网络“大V”增强自律意识,恪守底线,多发出适法、文明、理性、真实、健康的声音,多向社会注入建设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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